消防水箱的設置要求
一、設置條件及目的
1.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(tǒng)時,高層民用建筑、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㎡且層數(shù)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,設置高位消防水箱。
2.設置消防水箱的目的,一是提供系統(tǒng)啟動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壓,在消防泵出現(xiàn)故障的緊急情況下應急供水,確保噴頭開放后立即噴水,及時控制初起火災,并為外援滅火爭取時間;二是利用高位差為系統(tǒng)提供準工作狀態(tài)下所需的水壓,以達到管道內充水并保持壓力的目的。
二、水箱容積要求
1.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(tǒng)的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,并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)一類高層公共建筑,不應小于36m3,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,不應小于50m3,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,不應小于100m3。
2)多層公共建筑、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,不應小于18m3,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,不應小于36m3。
3)二類高層住宅,不應小于12m3。
4)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,不應小于6m3。
5)工業(yè)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/s時,不應小于12m3,大于25L/s時不應小于18m3。
6)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㎡且小于30000㎡的商店建筑,不應小于36m3,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㎡的商店,不應小于50m3。
說明:當商店建筑與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一致時應取較大值。
2.轉輸水箱兼做高位水箱時,其容積按轉輸水箱確定。
三、靜壓要求
1.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,且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朂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,并應按下列規(guī)定確定:
1)一類高層公共建筑,不應低于0.10MPa,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,不應低于0.15MPa。
2)高層住宅、二類高層公共建筑、多層公共建筑,不應低于0.07MPa,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.07MPa。
3)工業(yè)建筑不應低于0.10MPa,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3時,不宜低于0.07MPa。
4)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等自動水滅火系統(tǒng)應根據(jù)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,但不應小于0.10MPa。(水滅火設施包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、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(tǒng)等)
5)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規(guī)范靜壓要求時,應設穩(wěn)壓泵。